组合贷款通常涉及一次房产抵押,但可能结合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两种形式;在实际操作中,房产仅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即可,即便贷款来源为两个渠道。
- 抵押登记的唯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贷款组合,房产作为抵押物只需进行一次登记。
-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结合:实践中,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成,二者共同构成购房资金来源,但并不改变抵押物登记次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
- 贷款合同独立性:虽然存在两份不同的贷款协议(即公积金贷款合同和商业银行贷款合同),但针对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只设立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
- 风险控制与银行协作:银行间就同一抵押物设定优先受偿顺序时,通过内部协议解决,不影响借款人对抵押流程的体验(《商业银行法》第36条)。
- 法律效力与执行:一旦完成抵押登记,即使后续追加其他类型贷款,原抵押登记依然有效,新增债权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9条)。
综上所述,尽管组合贷款涉及多种资金来源,但对于借款人而言,只需面对一次正式的房产抵押手续。这既简化了流程,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