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江苏省因房贷断供而面临房产被拍卖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哪些保房策略。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详细分析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一、与银行协商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计划
分析: 在房贷断供初期,借款人可以主动与银行沟通,请求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计划。银行通常会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调整还款方式,以避免进入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应当展期。”
-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二、申请政府救助或社会援助
分析: 借款人可以向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申请救助,特别是对于因特殊原因(如失业、疾病等)导致的断供,政府和社会组织可能会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或政策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三、出售其他资产偿还贷款
分析: 借款人可以通过出售其他资产(如股票、汽车、其他房产等)来筹集资金,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从而避免房产被拍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申请个人破产保护
分析: 如果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贷款,可以考虑申请个人破产保护。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对债务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在此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保护,避免房产被立即拍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五、提起诉讼或仲裁
分析: 如果借款人认为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或操作不当,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减轻还款压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总结
综上所述,面对房贷断供的情况,借款人可以通过与银行协商、申请政府救助、出售其他资产、申请个人破产保护或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来保住房产。建议借款人及时采取行动,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