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是关于深圳市是否出现了因贷款无法偿还导致的业主放弃房产(断供弃房)现象,以及这种情况下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规定。
首先,从物权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预告登记后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业主断供弃房,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若未能如期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再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购房者连续多期不能偿还房贷时,银行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购房者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对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的相关流程。当业主断供弃房,经过法定程序,银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将房产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深圳出现断供弃房现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抵押物权行使、借贷合同违约责任追究、购房合同解除与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对于业主而言,在面临断供弃房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债务问题;而对于金融机构,则需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定程序追偿贷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