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在于:当个人无法继续偿还房贷时,法院是否会介入并执行收回房产的程序,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房贷未还清,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借款人断供后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产。
其次,《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断供构成违约,银行可依据合同要求还款并追究违约责任。
再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了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经过法院判决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则法院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收房等措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对因购房贷款违约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当购房者因经济原因无法继续偿还房贷而断供时,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司法手段进行追偿,并由法院依法执行收回房产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对于面临房贷断供的个人而言,应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尽量避免进入司法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