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弃房断供”后房价下跌对法律责任的影响,具体想了解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放弃房产并停止偿还贷款是否会导致额外的法律责任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选择“弃房断供”,即停止偿还贷款,这将构成违约行为。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拍卖抵押物(即房产)来清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款人停止还款,银行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拍卖房产,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若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借款人仍需承担剩余债务。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弃房断供”会导致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受损,影响其未来在金融市场的信用评估和贷款能力。不良信用记录将保留5年,期间可能难以获得新的贷款或信用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借款人有担保人,担保人在代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银行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偿剩余债务,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价下跌会直接影响房产的市场价值,可能导致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使房价下跌,借款人仍需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综上所述,选择“弃房断供”不仅会导致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且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借款人仍需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此,建议借款人慎重考虑这一决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