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2008年因经济困难而选择弃房断供的法律后果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如果在2008年选择了弃房断供,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产,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即使房产被转让,抵押权仍然有效,银行仍有权追偿。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3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以及第25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弃房断供将严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可能导致未来无法获得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建议及时与银行沟通,争取达成还款协议或减免部分债务,以减轻对信用记录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银行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借款人将面临法院诉讼的风险,不仅需要承担诉讼费用,还可能被强制执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银行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借款人的其他资产,以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借款人可以尝试与银行重新谈判,寻求延期还款、分期还款或减免部分债务等方案。银行出于风险管理和客户关系考虑,可能会同意重新谈判,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资产处置过程。
综上所述,2008年弃房断供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房产被处置、信用记录受损、法院诉讼风险及财产保全措施。建议积极与银行沟通,争取达成合理的还款协议,以减轻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