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在开发商断供或购房者放弃房产时,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如何解决,以及购房者在此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效力与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反之,若购房者因个人原因放弃房产,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或购房者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金额通常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三、按揭贷款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若合同解除,银行按揭贷款也应相应解除,开发商需将已收取的贷款本息返还给银行,购房者则不再承担还款义务。
四、预告登记与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购房者若已办理预告登记,即使开发商破产,该房产仍属于购房者,不受其他债权人的追索。
五、诉讼时效与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购房者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购房者在遇到开发商断供或自身放弃房产的情况下,应首先评估合同的有效性,明确违约责任,妥善处理按揭贷款,确保预告登记的效力,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