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房地产企业破产后,对于已售房屋但未完成交付的情况,购房者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
-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交房,购房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 优先权与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购房者属于第三顺位债权人,需注意其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 预售资金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地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若房企挪用预售资金导致项目停工,相关部门将依法追责。
-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者可通过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法律救济途径:购房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企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同时,也可向住建部门投诉举报,促使政府介入协调解决。
综上所述,购房者在房企破产情况下仍享有合法权益,但需通过法律手段积极主张并维护自身利益。
总结
购房者面对房企破产未交房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相应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债权顺序及预售资金监管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