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使用授权问题,具体涉及权利的范围、授权方式、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肖像权和姓名权均属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肖像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形象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照片、画像、视频等任何形式的肖像;姓名权则保护自然人对其姓名的独占使用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使用授权通常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授权的范围、期限、地域等要素。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或姓名,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权利人发现其肖像权或姓名权被侵犯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使用授权需遵循法律规定,明确授权内容,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希望以上分析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