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肖像权收益的纳税比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这一法律问题:
肖像权收益的性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肖像权使用获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体而言,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税率及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具体计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如果一次肖像权使用费收入为5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 (1 - 20%) = 4000元,应纳税额为4000 20% = 800元。
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均需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肖像权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其肖像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均需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肖像权收益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且支付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遇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