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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峰形象的肖像权?

用户:142****3603 兰州市 2024-12-03 12:46 侵权 浏览量:4410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邓希宁
邓希宁*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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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乔峰》这一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权,以及相关权利在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肖像权的概念与范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然而,文学作品中虚构人物的形象并不属于自然人的个人肖像,因此不直接构成肖像权的客体。

  2. 著作权与角色形象的关系:其次,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作者创作的一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2021修正版)第十三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因此,如果《乔峰》这一角色形象是由某位作家创作完成,则该作家对该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角色形象可以单独作为肖像权的客体进行保护。

  3. 公众人物与文学角色的区别:再次,公众人物的肖像受到特殊保护,而文学作品中的虚构角色并不适用同样的保护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但这一规定适用于自然人的真实肖像,而不适用于虚构的角色形象。

  4. 商业利用与法律界限:此外,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将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用于商业用途,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非肖像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公众认知与角色形象的独立性:最后,公众对文学作品中角色形象的认知是基于整体作品的理解,而不是单个角色形象的独立存在。因此,在法律上,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并不具备独立于作品本身存在的肖像权。

综上所述,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属于自然人的个人肖像,不直接构成肖像权的客体。但如果涉及商业利用,则可能涉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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