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教育机构因疫情原因停课时,如何合法地要求并获取应有的退费。用户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上的权益保障、教育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首先,从合同法角度看,当教育机构因疫情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用户有权要求退款,因为这可被视为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事由,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一词在疫情大流行的情况下是适用的。
其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要求修理、重作、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如果教育机构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课程,用户有权要求退款。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教育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收费规定,包括在无法提供服务时进行退款。
此外,《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教育机构有义务通知用户停课事实,并退还无法提供的服务对应的费用。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曾预见的根本性变化,非违约方当事人没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疫情导致的教学活动长期无法恢复,用户可以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综上所述,用户有权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向疫情导致停课的教育机构要求退款。如果遇到阻力,用户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