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是想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机构活动(可能是教育课程、会员服务、健身课程等预付费活动)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提供退款,特别是在无法提供服务或者消费者因故不能继续参与时。用户关注的是合同法上的权益,特别是涉及预付款项的退款规则。
首先,从法律角度,用户与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退款条件和方式,那么应按照合同执行。
其次,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退款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修理、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补偿。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解除条件成立。”如果机构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用户可能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此外,《教育部 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体育赛事和活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发展的指导意见》(体政字〔2018〕69号)中也明确提出要“规范体育培训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如因机构原因导致活动无法进行,用户有权主张退款。
总结来说,是否能获得退款取决于用户与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了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机构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或者因为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用户通常有权要求退款。同时,根据相关消费者保护法规,用户在服务提供方未能满足质量要求时也有权要求退货或减少价款。因此,用户需仔细阅读合同,了解退款政策,并在权益受损时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