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面对培训机构“不予退款”的规定,寻求资深高级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此规定的合法性及消费者权益保障进行深入剖析。
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90条,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其“不退费”条款是否有效,需审视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且是否遵循公平原则,未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若存在此类情形,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培训服务过程中,如遇服务质量、内容等与约定不符,或出现培训机构违约情况,即使合同中有“不退费”条款,仍可依据《消保法》第53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
三、预付式消费监管:针对培训机构普遍采用的预付费模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对发卡企业的资金管理、合同订立、退卡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9条规定,购卡人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求退卡退费。若培训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该办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教育行业特别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了约束。第38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若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公示或执行退费办法,其“不退费”规定可能面临违法风险。
五、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不退费”条款无效,或要求培训机构履行退费义务。
综上所述,培训机构“不退费”的规定并非绝对有效。消费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付式消费监管法规以及教育行业特别规定,审视该规定的合法性,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依法主张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