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当早教机构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如“黄了”表示停业、破产等情况)时,消费者应如何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退款。答案在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合同违约责任追究。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家长与早教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一旦因机构原因无法履行,家长有权要求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教育法规规定:虽然针对早教机构的具体法规相对较少,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可能涉及到对学员退款的相关安排。
破产法规定:如果早教机构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消费者预付款项属于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顺序清偿。
地方性规定:部分省市可能出台了针对早期教育培训机构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对于此类情况也可能有所规定,消费者需关注当地相关政策。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遇到早教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援引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款。建议首先尝试与早教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