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到的“师大教育机构退费诈骗”问题核心在于:当教育培训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承诺时,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费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该行为可能构成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若双方签订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则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旦教育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学生有权要求退款或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消费者仍可主张退款。
只有当教育机构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行为时,才可能涉嫌诈骗罪。具体判断需结合实际案情及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指出,民事案件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消费者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面对教育机构退费问题,消费者应首先确认合同条款内容,并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违约事实;如遇涉嫌欺诈情形,则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