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核心问题是:当个人因故向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请假时,如果该机构规定请假期间不退还学费或部分学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以及学员在这种情况下有哪些法律权益可以主张。
合同约定的合法性审查:首先需审视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中关于请假与退费的具体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理的请假及退费政策,且在签订时已得到学员的充分理解与同意,则该条款原则上有效。但若条款显失公平,如无故剥夺学员基本退费权利,可能被视为“霸王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学员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教育培训机构的“不退费”条款若未经特别说明或显著提示,可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学员可据此维权。
服务提供与费用支付的对应性:《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要求合同履行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如果学员因正当理由请假并未实际接受服务,而机构拒绝退款,这可能与服务提供与费用支付应相对应的原则相违背。学员可主张按未接受服务的比例退还费用。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遭遇不可抗力(如疫情)或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无法上课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五百九十条提供了调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学员因这些特殊情况请假,机构坚持不退费可能不被支持。
行政监管与投诉途径: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具有监管职责。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学员遇到不合理退费政策时,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调查并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教育培训机构关于请假不退费的规定需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设定,确保不侵害学员的合法权益。学员在面对此类条款时,应首先审视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利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形下,特别是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上课时,学员有权要求按比例退还学费,确保合同履行的公平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