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是:在新疆地区,如果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家长或学生要求退还学费时,应如何依法处理?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教育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学服务时,即构成违约,受教育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未提供的课程费用。
退款金额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若教育机构未能按约提供服务,家长或学生可依据实际未完成的教学课时比例,要求退还相应比例的学费。具体比例需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申请第三方调解或诉讼解决。
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至一百二十四条对起诉条件、受理及审理流程进行了规定,教育机构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关于退费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指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在诉讼中,学生及其监护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如合同、付款凭证、课程安排表等材料,而教育机构则需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03民终762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教育机构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学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学费。”
综上所述,当新疆地区的教育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建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无果,则可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