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何种情况下机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领域。
首先,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则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其次,基于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外。”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双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 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表明当消费者认为所接受的服务未达到合理期待时,有权主张退费。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标准和办法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于教育培训机构而言,若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家长或学生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退还超额支付的部分。 最后,《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若机构通过夸大宣传等方式诱导报名缴费,而实际提供的服务远低于承诺水平,消费者同样可以根据此条款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无论是基于合同违约、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还是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考虑,亦或是针对教育行业特定规定及广告内容真实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维度的支持框架来保障其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当遇到上述情况之一时,消费者均可依法向相关机构提出合理诉求,必要时还可诉诸法院以获得更进一步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