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用户希望了解在何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诈骗中的“逃匿”行为,以及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中的“逃匿”首先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实际履行能力或者无意履行合同,却依然与对方订立合同。
实际行为:行为上表现为在应当履行合同时,采取藏匿、失去联系等方式逃避,使得对方无法追偿其应得权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携款逃匿”是典型的逃匿行为。
时间要件:逃匿行为需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即在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时选择逃避,而非签订合同时或履行过程中的暂时失联。
持续状态:逃匿状态需持续存在,短暂的失去联系不能直接认定为逃匿,必须是长时间且有目的性的躲避债务。
社会影响:逃匿行为还应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对方经济损失重大,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这在《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中的“逃匿”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藏匿、失联等长期逃避行为,并由此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判定是否构成逃匿,需要结合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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