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涉及合同诈骗的案件中,犯罪数额是否可以进行累加计算。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明确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规定,但并未直接提及犯罪数额是否可累加。然而,根据刑法原理及司法实践,犯罪数额通常作为衡量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对于连续、多次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其犯罪数额一般应予以累计。
犯罪行为连续性:若行为人基于同一诈骗故意,连续实施多个独立的合同诈骗行为,即使针对不同的受害人或签订多个独立合同,只要这些行为具有时间、空间上的紧密联系,构成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其诈骗数额依法应予累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合同诈骗犯罪中,各共犯应对参与期间的全部诈骗数额负责。即使部分共犯仅参与部分诈骗环节,其犯罪数额仍应包括整个共同犯罪期间的所有诈骗所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数罪并罚原则: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独立且不具有连续性的合同诈骗行为,构成数个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应当分别计算各罪的诈骗数额,再合并确定最终的刑罚。
追诉时效与量刑影响:犯罪数额的累加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以及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与犯罪数额密切相关,诈骗数额越大,法定最高刑越重,追诉时效期限相应延长。累加犯罪数额有助于确保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充分追责。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数额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犯罪行为连续、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情形下,依法应当进行累加。累加犯罪数额对于准确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合理确定刑事责任以及确保刑事追诉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数额进行恰当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