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行为人尚未实际取得钱财,是否仍可构成犯罪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已经实际取得钱财。
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诱骗签订合同、伪造履行能力、欺诈交付物等,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未收款也已构成犯罪预备或未遂状态。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即便未收款,如满足特定条件也可能构成犯罪,但可能因情节轻微而不予起诉或减轻刑罚。
四、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有所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未收款并不意味着行为人逃脱刑事责任。
五、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诈骗类犯罪的惩治力度,强调对新型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
综上所述,虽然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尚未实际取得钱财,但如果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依然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已实际收款不影响对该行为定性与量刑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