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在湖北发生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即使没有实际获得利益,是否依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非实际取得财物。即使行为人在实施诈骗后未实际获利,只要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主观故意:我国刑法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即便最终没有获取财物,但只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着手实施了诈骗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
危害结果:虽然获利是衡量诈骗犯罪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获利),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仍可成立犯罪未遂,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评价: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合同诈骗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原则,无论是否实际获利,都对社会稳定和市场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实际获利的合同诈骗行为,法院通常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诈骗方法、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判,而不单纯以是否实际获利为定罪标准。
综上所述,即使在湖北发生的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没有实际获利,只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诈骗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仅关注是否获利,更应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