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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客户签合同诈骗?

用户:172****8726 西乡县 2024-11-27 02:54 合同纠纷 浏览量:1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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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娟
姚娟*律师/13728647853(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用户希望了解关于男子通过找客户签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法律分析:

1. 行为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如果男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上述行为之一,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2. 主观要件

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三)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致使所骗取的资金无法返还的;(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3. 客观行为

男子在签订合同时的具体行为也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重要依据。例如,如果他使用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虚构的公司或项目,或者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这些都可能被视为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

4. 证据收集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男子的诈骗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转账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是认定犯罪的关键。

5. 法律责任

如果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他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总结

综上所述,男子通过找客户签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受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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