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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最忌三种?

用户:192****2357 澄江县 2024-11-28 11:59 合同纠纷 浏览量:2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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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娟
姚娟*律师/13728647853(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中最忌讳的行为主要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以及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虚构项目、夸大收益、伪造资质证明等行为,均属于此类情形。

  2. 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票据:《刑法》第224条同时规定,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也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这类行为不仅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3.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同样依据《刑法》第224条,冒用其他单位或者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也是合同诈骗罪的一种典型表现。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身份信息的盗用,不仅损害了被冒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刑法》第224条还明确指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行为直接体现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明显。

  5. 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刑法》第224条的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即“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一条款的存在,旨在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型合同诈骗手段,确保法律的有效适用。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不仅可能导致个人刑事责任,还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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