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已经进行了赠与公证的财产是否还可以进行抵押,以及如何处理这一情况。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涉及到物权法、担保法和公证法等多个领域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赠与公证仅证明了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并未改变所有权的登记状态。若要将该财产抵押,还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抵押登记。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使原财产所有人欲对已公证赠与的财产进行抵押,需取得现所有权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再者,考虑到赠与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尚未完成财产权利的实际转移(即未办理过户登记),则原所有权人理论上仍可撤销赠与,从而保留对该财产的抵押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事项在事实或者文书上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或者相应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主张适用前款规定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公证事项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或者其他应当赋予相应法律效力的文书、事实。” 赠与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定。
综上所述,已公证赠与的财产如要抵押,必须经过现有所有权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行为将无法生效。同时,在赠与财产权利未实际转移的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仍有权撤销赠与,以实现抵押目的。在此过程中,相关方应遵循民法典、合同法及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