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物处置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剩余债务。此外,还可以寻求其他担保措施或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保护自身权益。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面对抵押物处置不足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继续追索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意味着即使抵押物变现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他财产偿还剩余部分。
寻找其他担保:如果存在第三方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则可根据相关协议向这些担保方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申请破产清算:若债务人无力偿还且满足法定条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其进入破产程序。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参与分配:对于债务人同时欠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协商解决:与债务人沟通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也是一种选择。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双方会基于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及期限等事项。
总之,在遇到抵押物处置后仍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要注意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与债务人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