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预告预抵押”是否是强制性的。从法律角度来说,预告预抵押并非必须的法定程序,而是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这主要涉及到的是《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预告预抵押需要登记才能生效,但是否进行此类操作取决于贷款合同的约定。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的合同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预告预抵押可能是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了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但并非所有贷款情况都需如此操作。
再者,从《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得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特定财产;”这表明,即使在建设中的房产也可设定预抵押。
此外,预抵押也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强调了预告预抵押登记的重要性。
最后,2015年通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预告登记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权利人在不动产权属确立前,为保障自己的权益进行预告登记。
总结来说,预告预抵押并非强制,是否办理取决于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了预抵押的可能性,但并未强制要求。借贷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评估来决定是否进行预告预抵押登记,以此保障债权。因此,用户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预告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