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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办归哪管?

用户:130****5549 房山区 2024-11-23 08:50 抵押担保 浏览量: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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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抵押权登记的主管机构归属问题。他想了解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部门是哪个。

  1. 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土地、房屋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房地产抵押登记应由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在中国,这个机构通常是各地的自然资源局或其下属的土地管理局和房产管理局。

  2. 抵押登记流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这说明了进行抵押登记所需的基本文件和程序。

  3. 登记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虽然法律要求抵押登记,但未登记的抵押权仍可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4. 法律责任:如若违反抵押登记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就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5. 查询与公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这保障了公众对抵押信息的知情权。

总结来说,在中国,抵押登记主要由各地的自然资源局或其下属的土地管理局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抵押权虽在登记时设立,但未登记不影响其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对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则需要完成登记。违反抵押登记规定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公众有权查询和复制相关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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