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新建房屋完成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意味着,新建房屋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即可进行抵押登记。其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这表明,新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且必须由借款人与银行双方共同申请。此外,《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新建房屋的抵押权只有在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才生效。再者,《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已竣工的建筑物抵押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这说明,新建房屋在办理抵押登记前,需要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最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这表示,新建房屋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将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综上所述,新建房屋只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下,才能办理抵押登记。在新建房屋满足以上条件后,借款人和银行可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经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此时新建房屋的抵押权即告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