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原则上是可以办理抵押的,但会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更多障碍。具体能否成功办理还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个人信用状况及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条规定表明了即使是失信人也可以通过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物来设立抵押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失信人员进行合法经济活动,包括设置抵押。但是,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考虑,通常会对失信人的贷款申请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失信人能够找到愿意接受其抵押的债权人,也必须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使抵押生效。 第四,《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破产清算期间内债务人处分财产(包括设立新的担保)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失信人正处于此类特殊状态,则可能影响到其设立新抵押的权利。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使用的通知》强调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这间接增加了失信人在获取金融服务时面临的难度。
综上所述,虽然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失信人设立抵押,但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实际操作难题,建议在尝试之前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尽可能改善自身信用记录。同时,在与潜在债权人沟通时应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