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现房抵押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流程和法律规定。
办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现房抵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通常为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等必要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条)。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条,还需提供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
办理流程:首先,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其次,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再次,经审核无误后,登记机关会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抵押信息并发放抵押登记证明(《民法典》第210条)。
法律责任: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402条)。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条,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抵押人应当及时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综上所述,现房抵押登记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当事人需按法定程序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登记,否则抵押权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