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当抵押权人不配合办理抵押手续时,用户想要了解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如果用户已经与抵押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且该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人应当配合用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人有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抵押权人也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助用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经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如果用户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合同经过公证,那么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协助用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因抵押权人的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抵押权人不配合用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能设立,用户可以要求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如果用户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涉及到上述财产的抵押,那么抵押权人必须配合用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将无法设立。
总的来说,用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抵押权人履行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或者要求抵押权人承担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用户也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其介入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