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抵押预告登记的办理主体,即在房屋预购阶段,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这是一个涉及房地产交易中权属保障和预告权设立的法律问题。
办理主体:通常情况下,抵押预告登记是由购房人(债务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为确保未来产权顺利过户,会进行预告登记。
开发商配合:虽然购房人是主要办理者,但开发商也负有协助义务。因为预告登记涉及到预售的商品房,所以开发商需要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预售许可证等,以配合购房人的申请。
贷款银行参与:如果购房人通过贷款购买房产,银行作为债权人,可能也会要求参与到预告登记过程中,以保护其未来的抵押权益。银行可能会要求购房人签署相关的贷款合同和预告登记同意书。
登记机构审核:无论是购房人、开发商还是银行提交的预告登记申请,都需要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才会给予办理预告登记。
法律责任:若未按规定办理预告登记,可能导致权利无法有效保障,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抵押预告登记一般由购房人发起并办理,开发商和贷款银行需提供必要配合,最终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审查并完成登记。确保预告登记的合规性,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