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用户希望了解在办理房产按揭过程中涉及的法商抵押相关事宜,期待从资深高级律师的专业视角,从五个具体方面深入解析,同时提供最新的、完整的中国法律法规依据,总文字量不少于500字。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抵押权设立依据与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房产按揭中,借款人(抵押人)以其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银行(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流程上,需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条),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五条),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自此设立。
抵押物范围与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益设施,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在房产按揭中,抵押物通常为商品房,须确保其产权清晰,无上述法律禁止情形,且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抵押条件。
抵押期间权利义务:《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或者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障其价值不受减损(《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而抵押权人则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产的状况(《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条件与方式:《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注销:当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抵押关系终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等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完成注销登记后,抵押权方告消灭(《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总结:房产按揭中的法商抵押涉及抵押权设立依据与流程、抵押物范围与限制、抵押期间权利义务、抵押权实现条件与方式以及抵押注销等多个环节,均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均应明确各自权利与责任,确保抵押过程合法合规,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