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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遗产分割前,签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的继承人想反悔】春桥有3姐妹,父亲死亡在内地有一个物业。 大姐已经签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 现在春桥父亲的遗产物业还没有处理,大姐家人反对放弃。 大姐要求签一份声明,声明内容是:已签名和盖妥转递章的《放弃继承遗产    声明》无效。 在香港可以做这份声明吗?

用户:164****4744 荆州市 2024-11-08 11:06 涉外公证 浏览量: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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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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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想要了解的主要问题是:在已经签署《放弃继承遗产声明》后,大姐是否可以在香港重新声明这份文件无效,以及这一行为的合法性。用户关心的核心疑问在于,一方面,大姐是否有权撤销先前的放弃声明;另一方面,香港的法律是否允许并支持这种撤销。

首先,从法律效力上看,大姐签署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一旦生效,通常情况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能随意撤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但这一行为被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不能随意反悔。

其次,香港的法律体系虽然与内地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普通法系,承认合同和承诺的约束力。大姐若想推翻原有的放弃声明,可能需要证明在签署时存在误导、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单纯改变主意并不足以使原有声明无效。

再者,关于遗产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依照本法规定办理继承手续。”这意味着大姐即使想撤销原有声明,也可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参与遗产分割。

此外,大姐若认为原声明是在不公平的情况下签署的,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大姐可能有权利诉求法院确认原声明的效力。

总结来说,大姐能否在香港宣布原有声明无效,需要看当初签署的行为是否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如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同时,香港的法律规定与内地虽有差异,但在民法原则上与内地相近,都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因此,大姐要推翻原有声明将面临法律挑战,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有声明的无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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