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主要想了解,在母亲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作为内地人的他是否可以通过签署《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来继承其在香港居民的母亲名下的位于内地的物业。
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您的母亲未立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您母亲名下位于内地的物业的继承应当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声明书的有效性:《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并不是法定的继承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人需通过法定程序来证明其身份和继承权,例如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或直接通过继承登记等途径。因此,该声明书本身不足以作为继承的法律依据。
继承手续:您需要向当地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具体操作流程:继承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相关部门出具继承权证明文件,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在母亲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您作为法定继承人,必须遵循法定继承程序,通过法律认可的手段(如公证或诉讼)来确认继承权,而不能仅凭《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完成继承手续。继承位于内地的物业应遵循内地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