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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赠与书】刘婆婆八十年代移居香港,在内地农村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刘婆婆年纪大不会回乡养老,同村刘大爷是刘婆婆的远亲,没有自己的住宅,刘婆婆同意将宅基地赠与刘大爷。刘婆婆可以在香港签《赠与书》吗?

用户:185****5190 汉阳区 2024-11-08 11:06 涉外公证 浏览量:3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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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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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想知道在海外(香港)是否可以签署一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赠与书,将其赠予同村的刘大爷。这是一个涉及跨境民事行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移、亲属关系、赠与合同效力以及土地管理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跨境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适用我国法律,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尽管刘婆婆在香港签署,该赠与行为仍需符合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所以,赠与行为可能受限于这一规定。

  3. 亲属关系影响:刘婆婆和刘大爷的远亲关系可能会对赠与的合法性产生影响,因为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

  4. 赠与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要双方自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有效。

  5. 登记制度:《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刘婆婆可以在香港签署赠与书,但赠与行为的有效性还需考虑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政策、亲属关系等因素,并需遵循中国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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