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香港登记结婚的内地居民如何在内地申请离婚;二是如果无法提供配偶的证件照片,是否能够办理《登记结婚证明》的公证。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两个问题涉及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衔接以及公证制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对于在境外(包括香港)登记结婚的内地居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不和等情形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内地法院对您在港登记的婚姻具有管辖权,您可以在内地申请离婚。
其次,关于《登记结婚证明》的公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以下公证事项:“(一)民事法律行为;(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三)其他需要公证的事项。”由于您的结婚证书是在香港签发的,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中关于专业资格互认的规定,香港的公证文件在内地应得到承认。然而,具体到无法提供配偶照片的情况,这通常不是办理公证的必要条件,但可能会影响公证文件的完整性。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明材料来替代缺失的照片,如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等。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材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配偶的照片,您应当提供其他足以证明身份的材料,由公证员判断是否足以完成公证程序。在此情况下,建议您咨询当地公证处的具体要求,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顺利进行离婚申请。
综上所述,虽然无法提供配偶的证件照片会给《登记结婚证明》的公证带来一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完成公证过程。通过提供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您仍然有机会获得所需的公证文件,进而顺利在内地申请离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与公证处或律师密切沟通,了解并满足所有必要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