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问题是关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您父亲在香港的银行存款遗产,以及作为大哥,您是否有权单独提出遗产继承申请。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您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您的父亲虽然在香港有银行存款,但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内地,因此应适用内地法律。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对于在香港的财产继承,通常需要在香港法院申请遗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您的父母均已去世,遗产应由您和您的三个妹妹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您作为大哥,可以担任15岁妹妹的监护人,但需经过相关机构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果其他继承人(即您的三个妹妹)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您不能单独提出遗产继承申请。所有继承人应共同参与遗产继承程序。
根据《香港遗产管理条例》(Cap. 10A),如果您希望在香港处理遗产,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以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文件。
综上所述,您不能单独提出遗产继承申请,必须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参与。同时,考虑到涉及香港财产,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跨境律师,确保所有程序符合两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