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是关于香港政府合署同一人公证的情况。具体来说,用户想知道如果在同一人名下存在多个办公地点(即所谓的“政府合署”),是否可以由同一人进行公证,以及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我国对公证书的出具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公证事项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公证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其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香港特区实行司法独立原则,但其司法权和终审权属于香港法院,而行政权则属于香港特区政府,包括政务司司长等高级官员。这表明香港特区政府有权决定其内部运作方式,包括办公地点设置。
从法律层面来看,香港政府合署是指多个政府部门或机构共用一个办公地点,这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省公共资源。然而,对于同一人是否可以进行公证这一问题,目前并无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司法部批准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因此,在香港政府合署内,若要进行公证,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士来执行。
综上所述,虽然香港政府合署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共用办公地点的情况,但就公证而言,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公证员来进行。具体的实施细节,可能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联系香港特区政府相关部门以获取更详尽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信息基于现有的公开资料,具体情况可能会随着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