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在公证过程中,如果两个人的名字读音相同但字不相同,是否能认定为同一人。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的五方面分析:
姓名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我国法律确认姓名是以文字形式表现,而非读音,因此,同音不同字在法律上不能直接等同于同一人。
公证程序规定:《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这意味着公证员必须严格依据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文字信息进行核实,无法仅凭读音认定。
证据规则:在法律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音不同字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严格的证据要求,无法作为认定同一人的充分证据。
避免混淆风险:若公证过程中仅凭读音相同就认定为同一人,可能导致财产归属、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混淆与争议,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司法实践中的严格性: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身份认定具有极高的严谨性和准确性要求,同音不同字的情况需要通过其他辅助证明(如户籍资料、指纹识别、DNA鉴定等)来进一步确定是否为同一人。
总结:综上所述,从现行中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角度看,在公证中,同音不同字不能被认定为同一人。任何身份的认定都需要基于准确无误的文字记载和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确保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音不同字的情形下,公证员应遵循严格的审核程序,防止出现误解或混淆,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