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是想知道:公证行为是否因同一人在国内外的不同地域而有所区分或变化。
一、公证主体身份确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公证首先是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同一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公证时,其主体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均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
二、公证事项范围:根据《公证法》第二条,我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招投标等,而国外公证事项可能因各国法律体系差异有所不同,但对同一人在国内外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原则上都应遵循相关法律要求。
三、公证程序规则:根据我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等环节,而在国外,公证程序通常遵循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尽管具体流程可能存在差异,但实质上都是为了确保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公证效力认可:对于在国外做出的公证文书,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三条及《关于外国公证书认证的联合规定》中明确,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公证书,具有与我国公证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同一人在国外做的公证,在符合法定程序并经合法途径认证后,同样适用于国内法律环境。
五、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我国已加入《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等国际条约,这些公约有助于简化跨国公证文书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对于特定国家和地区,我国还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对公证事项进行了更为具体的约定,使得同一人在国内外所做的公证能更顺畅地获得相互认可。
综上所述,同一人在国内外进行公证并不因其地域改变而存在本质区别,都需要按照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进行,经过合法程序出具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能得到国内外法律的有效认可和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