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郭家山拆迁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这其实是一个事实性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相关的问题,比如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安置房的权利归属、安置房的选址原则等。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修订)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意味着,如果郭家山的居民在拆迁中选择了产权调换,政府有责任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其次,安置房的选址通常应遵循合理性和便利性的原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16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妥善安置。”这意味着,安置房的位置应该尽量接近原居住地,便于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再者,关于安置房的所有权,《物权法》(2007年)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一旦被拆迁人获得安置房,他们将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可以正常使用和处置。
第四,对于安置房的质量和标准,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和《住宅建筑规范》(2011年),政府必须确保提供的安置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和居住标准。
最后,如果安置房的位置、质量等问题引发争议,被拆迁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虽然具体郭家山拆迁安置房的位置需要通过官方公告或直接询问相关部门获取,但从法律角度看,政府在安置房的提供上负有法定责任,必须保证其位置合理、质量合格,并尊重被拆迁人的权益。如果存在任何疑问或纠纷,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