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我购买了拆迁安置房,但开发商尚未交房,我是否需要支付初装燃气费?
解答:
一、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新建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因此,作为新房业主,在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前,你就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初装燃气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在未履行初装燃气设施建设义务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给你,你可以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且可以主张由开发商对你因未能使用燃气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因此,如果开发商在未完成初装燃气设施建设的情况下就将房屋交付给你,那么你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质量、装修、设备等质量问题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你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房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你与开发商就初装燃气费产生争议,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作为拆迁安置房的购买者,你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初装燃气费用,但如果开发商在未履行初装燃气设施建设义务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给你,你可以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且可以主张由开发商对你因未能使用燃气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如果你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房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