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是关于上海地区的留学中介机构在服务未完全履行或合同解除时的退款标准。该问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以及教育服务行业的相关规定。
首先,退款标准应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若留学中介未能按合同提供服务,用户有权依据合同条款主张退款。
其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意愿退还预付款项。同时,《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强调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退款权。
再者,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中虽未明确退款标准,但明确规定了留学中介需向消费者明示各项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并要求其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四,考虑到行业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可能会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对留学中介服务过程中的退款事宜进行细化规定。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生纠纷且无法协商一致,用户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诉诸法院解决,由司法机关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判定具体的退款数额。
综上所述,上海留学机构的退款标准主要取决于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并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约束与指导。在具体案例中,还需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参照相应的地方性规定予以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