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法律问题是:在教育机构未提供服务时,用户是否可以收到关于退款的信息,而不会被短信屏蔽,即用户希望了解教育机构是否应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其退款信息,以及用户是否有权不被屏蔽此类重要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您的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此条款虽然主要针对网购商品的退货,但表明了消费者享有退货的权利,若教育机构未能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要求退款,而退款信息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一部分,教育机构有义务及时通知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教育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用户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教育机构应将退款信息及时告知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用户提供服务,如未能履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款,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通知用户,确保用户知情权,不得屏蔽用户接收退款信息的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该条款虽主要规范广告发布,但强调了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应受到干扰,同样适用于退款信息的发送,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用户接收退款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征得用户同意,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该条款虽主要规范商业性短信发送,但强调了用户同意原则,同样适用于退款信息的发送,教育机构应当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或请求,方可向其发送退款信息,否则用户有权拒绝接收。
综上所述,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退款义务,不得屏蔽用户接收退款信息的渠道,同时用户有权选择接收或拒绝接收退款信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