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在教育机构转让的情况下,退费应该找谁。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中的法人变更与债务承担、教育服务合同纠纷处理以及特殊行业监管法规五个方面。
一、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教育机构在转让前已经与学生签订了培训协议,那么该协议对转让后的教育机构仍然有效。因此,教育机构转让后,原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新的教育机构承继。如果新的教育机构拒绝履行退费义务,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当教育机构转让时,如果学生要求退费,新的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履行退费义务。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民法典中的法人变更与债务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教育机构在转让过程中发生了法人变更,新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原有的债务。
四、教育服务合同纠纷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0号)第二条,当事人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教育培训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可以向教育机构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特殊行业监管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如果教育机构在转让过程中发生财务清算,学生可以向清算组主张退费。
综上所述,教育机构转让后,学生有权要求新教育机构退还剩余学费。如果新教育机构拒绝退费,学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