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在疫情期间,因旅行限制或安全考虑而取消出国计划,是否可以要求与出国服务机构解除合同并获得退款,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疫情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全球大流行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国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调整合同内容或者允许消费者退款。
第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退货或者要求赔偿损失。若出国服务机构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款。
第四,《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且旅行社应当按照扣除已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退还旅游者。
第五,结合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相关疫情期间旅游业务经营及管理的通知规定,出国服务机构应遵守政府指导,依法合规处理疫情相关的退费事宜。
综上所述,用户在疫情期间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出国服务合同并要求退款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具体能否全额退款,则需视乎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用户在与出国服务机构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