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括:用户希望了解教育机构退费纠纷中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类“极端”情况。
一、合同法视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教育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三、民法典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退货、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四、价格法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教育领域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办学活动所欠债务,其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捐赠协议中确定留给学校的;(二)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投资的;(三)出资人投入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总结:在与教育机构的退费纠纷中,消费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教育领域的特别法规也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如有必要,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